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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25日下午,太阳西斜,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炭山岭镇牧民蒋某某沿着公路赶着牛群经过距离镇子10多公里远的金沙峡大湾口一条河沟时,一头牛突然离开牛群跑向河沟。蒋某某当即吆喝着追赶过去,结果在河边的草丛中发现了6~7个的黑色塑料编织袋,从其中2只袋子里面散落到草地上的东西让蒋老汉活生生吓出一身的冷汗,那是一些缺了天灵盖的头骨!
蒋某某并没有马上报警,因为过度惊吓,他决定将此事瞒了下来。但在1天后也就是3月26日晚与好友张某喝酒喝醉了,无意间将此事和盘托出。张某一开始将信将疑,认为蒋某某眼花,错将猴子头骨看成了人头骨(当地有些地方还有吃猴脑的习惯,食用过后的猴头也会被集中装袋丢弃)。但回头一想,即便是猴头也不该有那么多——据蒋某某描述足足有一百多个,如果真的是猴头,这些猴子该不会是偷猎吧?于是乎,张某当晚就向天祝县炭山岭镇派出所报了案,声称有人在山里发现了大堆猴头骨。
第二天即3月27日,炭山岭镇派出所的2名民警跟着张某驱车上山,沿着金沙峡谷的那条小河沟寻找,最终在快到甘肃和青海交界处的时候找到了这些装着头骨的口袋。民警初步查看下来认定这些头骨不是猴子的,而如假包换是人类的头骨。2名民警感到事情闹大了,不敢怠慢立即将情况上报给天祝县森林公安局。于是不久之后大批的刑侦和技术干警来到现场开始进行清理和勘查。
经过清理,袋子一共有7只,里面一共清理出121个被截掉头盖骨的人类颅骨,森林公安局在将这些骨头收集并送往天祝县古城林场由法医进行检查,同时将情况上报给天祝县公安局。天祝县公安局接报后立即上报武威市公安局并请求市局的技术支持再度对现场进行复查。
3月28日至4月2日,天祝县公安局和武威市公安局两级公安机关技术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冒着小雪对现场进行了数次勘验,结果如下:
现场西侧有一条运输煤炭的专用公路由北向南穿过,向北是炭山岭镇,向南是炭山岭镇菜籽湾村峡口社;1.65公里外是大通河大桥,河对面就是青海省地界。峡谷底沿着公路是一条小河,周围的山坡和峡谷长满天然林和灌木。中心现场位于专用公路旁的一处废弃院落地基东侧2~3米的土崖下的8~9米处。周围分布着大小不等的石块和灌木,地面上堆积着厚厚的枯枝败叶、生长着蕨类和苔藓植物,还有几团新鲜的牲畜粪便。当时,7只黑色的塑料编织袋就随意散落在那里。
现场提取到“驰”牌香烟空烟盒2个,“芙蓉”牌香烟空烟盒3个,折断的钢锯条三截,“黄河”牌啤酒瓶盖2个(盖上印有2005.08字样);人体皮肤组织17块。
在天祝县古城林场院内,天祝县公安局的法医对收集来的121个残缺颅骨进行检查(事后该法医坦言:自己当法医近十年,从来没有一次性检查过那么多的头骨),正式确认这些都是人类颅骨,没有一个属于猴子,其中一个头骨的牙床上还镶有两颗假牙——哪有猴子镶假牙的?除了骨头外,编织袋内发现的各种毛发组织经检验也都属于人类的毛发。
3月31日,这些头骨、毛发以及现场发现的皮肤组织、假牙等物品被带到了兰州大学生命科学院,由兰州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动物学博士点负责人、甘肃省动物学会理事长、全国动物学会理事、全国生态学动物生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廼发教授进行进一步鉴定。
刘教授经过鉴定,给出如下意见:这些头骨里没有一个猴头,都是人头,里面有男有女,有老有少。最小的个体里鼻骨都还没有愈合,而最老的个体牙齿已经磨损得极为厉害。他们的死因多种多样,死亡时间也不尽相同,有死于五六年前的,也有最近一年才死的。现场提取的毛发中有黑、白、黄以及黑白相间的花白毛发,还有黄色、白色和黑色的胡子,说明这些头骨来自于不同的民族和年龄。
头骨上留下的锯痕为白色的新鲜痕迹,甚至还有白色粉末,说明这些头骨的天灵盖是在不久前刚刚被人为锯下的,锯痕和现场获得的锯条基本吻合。头骨下方不存在明显的割痕,初步判定是从尸身上较为容易地取下,说明当时尸体已经腐烂,所以锯掉天灵盖并不是这些死者的死因。部分头骨上还附着着干燥的、形似木乃伊的皮肤,而部分头骨则完全骨化,上面还附有青苔,说明这些头骨来自不同的地方。且没有新鲜的肌肉组织,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皮肤已经蜡化或皮革样化,没有明显的臭味,说明死亡时间普遍较长且长短不一。颅骨内不同程度附着着陈旧泥土,判断来自墓葬的可能性较大;且泥土的品种不同,说明尸体来源地不同、埋葬点也不同,所处的气候条件和环境也不同(听得警方一个头两个大,因为这意味着排查的范围急剧扩大)。
确认头骨是人类颅骨后,案件的性质就起了变化,必须被当做刑事案来侦办。为此,甘肃省公安厅经公安部批准,组织刑警总队,科技处和省级刑侦、技术专家在4月1日赶到发现头骨的现场再度进行复勘。得出如下结论:
现场编织袋内的骨头都是人骨,且天灵盖全被锯掉,现场只有没有天灵盖的颅骨,没有任何人体其他部位的骨骼,没有棺木的碎片,只有少量不同质地且已经腐烂的布料,可以证明作案人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盗取天灵盖骨,作案动机应该是为了满足某种对头盖骨的市场需求。现场头颅被锯掉天灵盖都是在近期内集中锯完的,都是在颅骨白骨化后锯的,具有“分散收集、集中加工”的特点。部分头骨上面遗留有用铅笔画的线条,说明在切割的时候有一定的规格要求。
割取头盖骨的数量特别巨大,说明这批头盖骨有固定的用途和销路,可能存在类似地下古董、文物交易类的市场;也有可能是制作人骨工艺品或用于制作宗教法器、祭祀用具或者辟邪物品。
这些头骨被抛弃在没有住户、人迹罕至的地方,而且靠近公路方便逃离。说明作案人对抛弃头骨的地点有过谨慎的选择,对当地环境比较熟悉,不排除有当地人参与作案的可能。现场的颅骨是有准备的抛弃,但没有实施掩埋、烧毁或者砸碎等进一步措施,反映出案犯的动机只是锯掉头盖骨后剩余部分当垃圾处理掉的心理,所以案件性质不是凶杀或者谋杀,而是有预谋、有组织、分工明确,以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收集、盗取土葬棺材中的尸骸头颅,以锯取头盖骨牟利的犯罪团伙。
当“猴头骨”变成人头骨后,顿时引爆了互联网,各大网站纷纷转载“山中出现大批人头骨”的新闻,传统纸媒体也迅速跟进,大量的没有天灵盖的头骨照片在线上线下疯传,一时间闹得沸沸扬扬,人心惶惶,各种谣言如同雨后春笋一般此起彼伏,各路记者一窝蜂地涌向发现头骨的地方各种跟踪采访,更加剧了当地人心浮动,因此警方的压力极大。甘肃省公安厅向公安部提出申请,请公安部的法医专家再对这些头骨进行检验鉴定。
考虑到头骨数量较大,公安部刑侦局派出陈世贤、闵建雄等四位权威法医专家于4月2日下午乘坐飞机从北京飞抵兰州,随即再从兰州乘车赶往武威。到了武威后直奔武威市公安局就立即投入工作。
通过查看眉弓、前额、颧骨以及骨缝愈合情况、牙齿状况以及骨上附着组织等十几处特征和骨化状况,几位法医专家一致确认这些头骨都是人类颅骨。随后陈世贤安排闵建雄等三人继续检验骨龄等细节,自己则和带队的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一起乘坐吉普车前往现场查看。
颅骨可以确定个体为121人,其中男性89人、女性31人、不确定性别的1人。年龄分布为18~35岁段1人、36~49岁段5人、50~60岁段16人、61岁以上段92人,另有7人无法判定年龄段。有21人面部软组织呈木乃伊化存在、附有少量风干皮肤的30人、没有皮肤但还有部分肌肉组织残留的21人,完全白骨化的49人。43个颅骨残片上发现有虫卵,10个颅骨上有明显的植物根系附着,有16个颅骨面部包裹有腐烂的纺织物。
经过对颅骨和其附属残片分析发现,这些头骨的骨质疏松、变轻和骨化程度不一,表明颅骨入土时间的跨度较大。部分头部的皮肤上的毛发呈现变细、变软、脆性大、易折断的特征,显示入土时间较长。部分发现植物根系的颅骨残片经咨询植物学家,通过树龄测算,入土时间已经超过15年。
所有颅骨的头盖骨被锯,锯痕位置较低,不符合医学解剖特点,系有目的性地锯取头盖骨,所有颅骨都未发现生前锐器或者钝器造成的损伤,故而可以排除命案的可能,也排除医学解剖后丢弃样本的可能,实际上是认同了刘廼发教授最初的鉴定结论。
在这份鉴定报告发布后,就有一名著名的医学解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公然和公安部法医专家组叫板:声称这些头骨绝对是经过溶液浸泡过的,如果不用,面部的皮肤组织早就腐烂了。经过处理过的头颅经过自然风干后一般会呈现黑绿色,表面上看上去好像经历很多年,但只要用同位素测一下就可以知道骨头是不是时间久远。而这些颅骨的面部表情(眉心紧锁的痛苦状)是在离开池子后自然干缩形成的。意思就是:这些头颅都是从实验室流出的标本而已,一时间也获得了一些人的追捧。
对这种在媒体镜头前公然叫板公安部法医专家组的哗众取宠的行为,一定要出重拳。
首先,这批颅骨不都是附着着皮肤和肌肉等软组织,呈现出从皮肤肌肉完整到完全骨化的各种状态,时间跨度自然,证明这批颅骨的来源不一,不可能有那么多实验室中的不同状态的标本同时被流出的情况发生。
其次,可以让蛋白质变性而不腐败,但长期浸泡后会在软组织内留下浓重的特殊气味,而在检验过程中,所有颅骨都没有检出这种气味,也没有检出任何的残留。
再次,不腐败并不一定是的功劳,实际上在高原干燥气候条件下也能自然风干成木乃伊干尸,这种情况在法医办案中经常遇到,尤其是在西北地区更是不足为奇。
最后,这批颅骨中的软组织里,比如在嘴、鼻、眼皮等边缘处观察到了一定程度的腐变,说明颅骨在初始的时候有过腐败,但干燥的气候迅速导致软组织脱水,使得腐变终止而变成干尸。
4月7日,公安部和甘肃省公安厅就此案分别在北京和兰州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会上均提及:“据公安部特邀法医专家,著名法医学教授陈世贤介绍,经检验,确认121个颅骨全部为人的颅骨,其中有男有女,有年长者,也有年轻者,头盖骨被锯掉系死后人为造成,且可判定不是医学解剖所为。陈世贤教授还证实,颅骨的剩余部分上未发现生前造成的致命伤……”
在随后的案件侦办中,专案组从锯条上提取到的一枚模糊的指纹入手,在浩渺的指纹数据库中比对出了一个前科人员梁某,他是青海省互助县农民,曾经有倒卖文物的前科。警方不费多大功夫抓获了梁某,梁某交代他因为“货源”断绝而无法继续倒卖文物,因此另辟蹊径,从同县农民乔某手中收购头骨,这些头骨都由乔某伙同他人在荒郊野地年久无主的墓穴中盗取。他买下这些头骨后将头盖骨锯下,然后将剩余部分丢弃,而头盖骨则转卖给甘肃永靖县人刘某,刘某则将这些头盖骨制作成所谓的“工艺品”卖给一些景区纪念品商贩牟利,有时候也做成法器卖给一些藏传佛教的僧侣。2006年春节前,梁某锯下头盖骨后,将残余部分装在7只编织袋中抛弃在天祝县金沙峡大湾口附近的一条河沟里。
警方在青海查访时,的确有一些藏区的商贩经营着一些人骨制品,比如由头盖骨做成的碗,一个开价800元。
至4月13日,涉及该案的梁某、乔某和刘某等人均被警方控制。检查机关以盗窃、侮辱尸体罪对他们提起公诉,最终判决结果欢迎知情小伙伴积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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