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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为坚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化中院开设“小案大道理”普法栏目,选取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和社会热点紧密相连的小案,通过法官更精准、更接地气的解读,以小案件讲述大道理,传递司法正能量。
2021年3月的一天,小张(化名)接到王姐(化名)的电话:“我听说你家那儿要拆迁,你家房子多大?我有认识人,我能给你办,明天我就去你家看看房子。”
第二天,王姐和一名男子来到小张家看房子,看完之后告诉小张,准备5万元钱,用来打点拆迁办的工作人员。
小张晚上跟家里人商量,全家人一拍即合:这是好事啊,家里有几处违建,花点钱找人办一办,别把违建的东西拆掉,再多要点补偿款,不就发财了!
一家人赶紧筹好钱,给王姐转了过去。王姐告诉小张:等到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去量尺的时候,我提前通知你,需要等一周左右。
过了一个月还没来量尺,小张感觉不对,打听了动迁办的工作人员,人家说根本没有量尺的计划。
小张感觉自己被骗了,找到王姐问怎么回事,王姐一直推脱,只说钱已经送去打点了。结果直到今天,事也没办成,钱也不给退了。小张心想一家人辛苦挣的钱就这么打了水漂,就把王姐告到了法院,想把这5万元钱要回来。
在法庭上,小张主张:原告委托被告办理事情,并支付给被告办理费,被告收到办理费后并未实施任何代办行为,被告应该返还。王姐辩称:不同意返还这5万元,是小张找我帮忙办事,我是免费帮忙,自己还搭了人情,更何况钱已经送出去了,我没法还给他。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本案中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案涉5万元系原告为给自家房屋办理拆迁而交付被告的“请托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合法的委托行为,按照委托合同关系处理,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对于通过托人情、找关系,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超越了善良风俗的界限,系非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房屋的拆迁问题,理应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规定,遵照有关拆迁的正常程序及方式予以解决,而原告试图以5万元为代价,通过私人请托、疏通关系的不正当方式实现多获取拆迁款的目的,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但是,一码归一码,小张花钱托人“办事”的行为固然不对,但王姐毕竟也是以“办事”为名收取了小张大额资金拒不退还,这件事儿,应该怎么算呢?法官告诉小张,虽然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但会把案件的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移送,本案中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及赃款收缴,应由他们来进行处理。
有些群众认为,现在的社会是“人情社会”,无论办什么事,不花钱找人心里都不踏实。这种环境下,一些用心不良的人就会来钻空子,“收钱不办事”。受了这种骗后,有的人心想这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只当吃了“哑巴亏”,以后长长记性就好了;有的人气不过,就像小张一样,想到法院来解决问题。
可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也就是只有合法的民事活动导致合法利益受到损失,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如果是合法的委托行为,“收了钱不办事”自然是要返还,而对于小张这种通过托人情、找关系,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非法目的,涉及权钱交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超越了善良风俗的界限,违背了公序良俗,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属于“非法之债”。小张确实有损失,但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虽然民事诉讼中不会判决王姐把钱返还给小张,但是这件事并没有结束,我们不能放任王姐或是她找到的帮忙办事的人就这样把钱揣进自己的腰包。所以法院会把案件的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移送,由他们来进行处理。
通过这个案件,小张也很后悔,意识到了花钱找人办事不是正当的行为,“人间正道是沧桑”,按照法律规定、按照政策和正常程序来办事才是正路。
原标题:《【小案大道理】花钱找人钻空子“办事”的行为不可取,若因此受骗,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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