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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进口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或认可(VDA)
添加时间:2024-08-23

  申请人应持有或正在申请其所在国局方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核准书(TSOA),并且两国之间已经签署能涵盖该项目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申请材料应通过出口国适航当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在《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中规定,具体如下:

  3.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TSOA批准(包括设计更改批准)或等效文件的复印件。

  6.表明零部件符合原有审定要求的资料清单(包括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分析和计算报告、软件验证资料、各种试验的大纲和报告,以及安装、使用和维护资料等)。

  3.通过FAA提交经FAA审查的申请人声明,声明该设备的性能符合相应的TSO。

  5.FAA和CAAC共同同意的其它特定的技术数据,以验证符合TSO,例如一类TSO的项目首次审查,或一个TSO设备特殊使用;和FAA的批准偏离。

  办理流程具体见《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此外,如适用,还需参考中国民航局和出口国局方签署的涵盖该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四)确认申请人按《受理申请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机构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组将与出口国局方和申请人确定审查计划,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五)审查组确定相关申请材料满足要求后,将通过授权机构提凯发在线交审查报告给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报告进行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颁发设计批准认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附件第四条第(一)款。

  对申请设计批准认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170元/人天×人数×天数。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a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收费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