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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CASE
喜报和平法院7个案例入选全市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添加时间:2024-09-25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巩固“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近日,天津高院面向全市法院和14家“总对总”合作单位征集诉前解纷案例,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30个案例,印发了天津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其中,和平法院7个案例入选。

  原告大连市中山区某饭店为某商标的商标权人,因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在经营的餐厅门头显著位置、大众点评及美团APP使用与该商标近似商标,原告认为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因此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和平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在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前提下,将本案委派至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深入分析证据材料,梳理原告提供的商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等证据;认真查阅在先判决,了解相关案件判赔金额;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结合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与原告确认调解意向,沟通调解金额;向被告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讲解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商标侵权判定的原则,帮助被告认识到其行为涉嫌侵权。经调解,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将于达成调解协议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并于达成调解协议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使用费。为保证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监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积极回访双方当事人,厘清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指导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协助开展商标布局;也为商户正规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实效。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和平法院通过“总对总”机制与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全流程解纷模式,即受理-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监督执行-调研回访,在调解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优势,突出“全流程服务、重在预防”的工作特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和有机互补,丰富发展了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

  刘某等47人入职天津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至8000元不等,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群体工资,劳动者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先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审查后发现其中有3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且情绪激动,为妥善化解纠纷,劳动仲裁委通知和平区法院联合区工会、人社局开展调解工作。

  和平区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了解案情后及时与法官沟通,并组织调解员到仲裁委。调解员了解到,该餐饮公司在未实际展开经营时,就已经雇佣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了岗前培训,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展经营,在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大规模辞退了劳动者。调解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向餐饮公司进行法律释明,因为经营不善而辞退劳动者,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餐饮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又耐心劝导刘某等人,体谅公司面临的困境,合理合法提出诉求。最后在四方部门工作人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刘某等47人劳动争议均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本起涉及47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由“法院+仲裁委+工会”共同调解,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依靠与多部门共同建立的“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实现多部门无缝对接,促进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让劳动者维权更加简单。劳动争议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与老百姓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访群闹。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联动联调优势,做到让当事人“只跑一次,只跑一地”的一站式调处,一次性解决47件劳动争议纠纷,真正发挥基层劳动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张某五人入职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安一职。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分别拖欠员工工资8000至10000元左右,经劳动者多次与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先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又起诉至和平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和平法院将本案委派至工会调解室调解。

  和平区工会调解室接收案件材料后,立即安排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发现诉状中被告天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主体。调解员及时联系劳动者,指导5位劳动者打印工资流水并交到法院。调解员发现张某五人实际是被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到天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随后立即电话联系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来院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对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人员释法说理,指出其违法性,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签文书的时候,对于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条款,调解员一一对劳动者进行讲解,告知劳动者如果单位到期不履行义务的维权途径。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本案依托法院与总工会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总工会调解员充分运用“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一次性化解五起劳动争议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增强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于劳动人事争议领域调解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2023年3月,某银行天津市分行向驻和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天津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诉前调解信用卡纠纷。银行称持卡人张某存在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的情形,已拖欠欠款总额近19000.00元,其中本金近14000.00元,利息5000.00余元。本案虽金额不高,但在调解员核实案情的过程中,张某向调解员反映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但同时表达还款的意愿。调解员鉴于张某存在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从中协调,向银行争取减免政策。

  调解员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耐心地讲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张某厘清法律关系。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银行对张某同意偿还欠款的态度予以肯定,认可张某的诚信行为,在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的基础上,拟定还款方式,即张某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银行与张某双方共同约定的还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0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人银行予以让免。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司法确认申请书。通过调解员的后续回访,张某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相应欠款。

  本案依托法院与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与天津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合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及信用联动的功能,积极探索涉信用监督、信用激励等机制功能发挥,采用“调解+信用”的诉前调解模式化解纠纷,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促进金融纠纷源头化解,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信用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法律义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作出贡献。

  2021年,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后因张某紧张,从2022年5月份开始逾期,A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将张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综合权衡相关情况后,将该案委派至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

  金调委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发现,张某本身有一定还款意愿,但因疫情期间收入减低,确系出现暂时性还款困难;A银行同情张某遭遇,但张某出现了严重违约,银行应依法主张权利。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向张某释明,张某与A银行形成了明确的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银行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银行可针对张某违约行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张某败诉后需立即偿还全部合同借款,还款压力无疑将远超张某承受能力,届时可能面临房屋被司法拍卖的风险。而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房屋的起拍价格将远低于市场价,对于张某来说将面临更大损失。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金调委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本案是依托法院与人民银行建立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由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例。因经济下行因素,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案件大幅增长,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不断增加。“诉调对接”以“快捷、高效、无成本”等特点,在处理大量简易金融合同纠纷方面更具优势,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方式解决民商事金融纠纷,可有效加快案件处理流程、降低当事人经济负担、保护当事人隐私,能够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程序在疫情特殊时期对的重点支持。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B公司承租原告A公司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的一处房产,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并约定租金标准、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同时约定B公司三股东对该房屋租赁合同项下B公司的各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B公司应当向A公司支付租金,但经原告A公司近3个月的催款,被告B公司仍未履行,故将其诉至和平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为持续优化天津市营商环境,和平法院综合权衡相关情况,及调解组织擅长领域适配性,将该起涉企类的房屋租赁纠纷委派至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委派后,立即组织中心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判,商讨最佳调解方案,发现本案原被告两公司合作期限长达五年,期间A公司为落实天津市有关疫情租金减免政策还与B公司签订了两次《补充协议》减免其部分租金,且B公司2023年前均守约交纳了相关租金,综上本案具有良好的调解基础,且被告B公司拖欠房屋租金期限较短,本案适宜诉前调解化解且调解成功可能性较高。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在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的主持下签署了调解协议,用时仅12天,被告B公司一次性向原告A公司支付了所拖欠的房屋租金。

  本案是依托法院与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建立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由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发挥特邀调解组织诉前化解纠纷优势,成功高效化解涉企纠纷的作用,特别是发挥了五大道无讼商圈的平台优势,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化解涉企纠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为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促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发挥了积极作用。

  某百货公司系本市百年老字号企业,是全市资产盘活重点项目。其曾与5家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经营场地出租给商户使用。相关合同至2023年底均已到期,该5家商户未搬离场地。原告将5家商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解除,要求商户腾交场地并支付场地占用费、违约金等。其间,部分商户还因租赁押金、剩余租金返还问题主动对某百货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在前期摸底案件时了解到,被诉4家商户因2023年底商场发生漏水事件受到不同程度损失,故拒付租金并拒绝搬离场地;一家收藏有大量案涉老字号商场相关物品的博物馆因去留及藏品处置问题也不愿搬离。案涉商场按市、区工作部署,已纳入资产盘活重点项目,项目开工在即,如商户不能尽快搬离,将严重制约项目实施。考虑到纠纷特殊背景,如果直接立案、审理,涉及损失鉴定,即便判决解除合同或强制腾交场地,当事人必然要上诉、进入强制执行,解决问题的周期会很长。势必影响商场盘活项目的正常推进,也不利于商户合理实现自身诉求。为快速妥善化解纠纷,法院提出希望各方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百货公司一方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坦诚困难、寻求理解。租赁各方也愿意与百货公司平等对话。法院遂根据特邀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将系列纠纷委派至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并同步指导。

  调解组织收到委派案件后,案件调解员多次电话沟通当事人,主动上门走访,实地查看场地10余次,充分了解商场内情况和双方需求。针对博物馆的历史文化传承情况和公益性质,本着尊重文化产业、促进博物馆继续运营的思路,邀请原被告双方及关联企业负责人、历史文化学者、相关社会团体负责人召开研讨会,共同商讨博物馆去留及藏品安置问题,提出“搁置争议问题,先行解除合同,双方及时止损,场地有序交接”的调解思路,同时对租金交付、馆内藏品处置、搬迁人员资金调度制定详细方案,得到各方认可,原被告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经法院指导,调解组织为当事人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前述各方均信守承诺,在2024年6月底前调解协议皆已履行完毕,出租方给予承租方的补偿全部到位,案涉场地全部腾空,保障了盘活项目顺利实施。从某百货公司向法院提出起诉意愿到案件全部调解且履行完毕,用时仅两个多月。

  本案是法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机制作用,快速高效服务区域重点项目实施的典型案例。实践中,涉及重点工作的系列案件,如一并进入诉讼,为保障各方管辖异议、回避、举证、上诉等法定基本诉讼权利,处理周期必然较长,且极易因诉讼而放大双方冲突焦点,增加化解难度,特别是会严重影响重点工程、重点项目进度。以温和、灵活的诉前调解方式将纠纷各方当事人引入对话平台,讲法律、讲情理“逐一突破”,或许是“最优解”。上述系列纠纷在诉前顺利化解,既关照了涉案商户的合理诉求、实际利益,又有力保障了百年老字号商场盘活重点项目的顺利开展,让“沉睡资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源头活水”,是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有效助推营商环境优化的突出代表。

  原标题:《喜报和平法院7个案例入选全市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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