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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里夫人成功背后的故事战火下的童年激发了她求知的欲望,居里夫人幼小的心灵就懂得了“压迫会产生反抗”、“知识就是力量”
居里夫人于1867年出生于波兰华沙市,当时波兰正在俄国统治之下。她的父母都是教师,失业后承包了学生食堂,年幼的居里夫人也要协助做饭,在压迫中降生,在铁蹄下长大的小玛丽不明白为什么波兰的孩子不准学波兰话,不准看波兰书,还要在沙俄监察员的监视下学习。父亲和哥哥告诉她:“压迫会产生反抗”、“知识就是力量”,唤起她追求知识和提高学习成绩的强烈愿望。从此,小玛丽的心窝里,就埋下了对祖国热爱、对侵略者憎恨的感情。为祖国解放而学习的念头,在她的脑海里翻腾着。中学毕业后,她当了家庭教师。但是渴求知识的愿望从未改变,但带着殖民枷锁和封建镣铐的波兰,大学是不收女生的,所以她梦想去巴黎学习物理和化学、姐姐幻想到巴黎学医,他们一点一滴地积蓄着去巴黎求学的费用。最后姐姐先到巴黎去,她留在波兰挣钱供姐姐上学。
玛丽不仅刻苦自学,而且不辞辛苦地到波兰农村给孩子们讲授科学知识,到工厂女工中传播波兰文化,而这样做是随时都有可能被密探们发现,被沙俄监察员抓走的。可是玛丽的心目中只有一个念头:为被压迫的祖国服务,为祖国的解放而学。正象她给自己一位童年时代的朋友的信中所说:“我用尽了力量来应付这一切,再接再励……我有一个最高原则:不管是对人或者对事,都决不屈服!……”五年后,姐姐获得了博士学位,玛丽来到巴黎索尔本学院求学,穿着破旧衣服,住着简陋小屋,用面包和茶水充饥。大学的图书馆紧紧地吸引着玛丽,一次,她忘了吃饭晕倒在图书馆。玛丽象块贪婪的海绵,拚命地吸吮着知识的乳汁。忘记吃饭,对于玛丽来说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了。每晚离开图书馆回到自己的小屋里,在煤油灯下继续用功,一直到后半夜两点钟。当她躺在床上休息的时候,又被冻得不得不爬起来,把自己所有的衣服一件一件地全部穿上,再重新躺下。艰苦的生活,刻苦的学习,弄得这位年轻的姑娘面色苍白、容颜憔悴。在索尔本学院的学位考试中,玛丽以她优异的成绩获得了物理学硕士第一名。
著名学者爱因斯坦曾经这样评价居里夫人:“在我所认识的所有著名人物里面,居里夫人是唯一不为盛名所颠倒的人。”
居里夫人的大半生都是清贫的,提取镭的艰苦过程是在简陋的条件下完成的。居里夫人拒绝为他的任何发明申请专利,把诺贝尔奖金和其奖金都用到了以后的研究中去了。居里夫妇发现镭以后,当百万法郎、灿灿的金质奖章向她微笑的时候;当成功、荣誉、祝贺象潮水般涌来的时候,表现了他们具有高贵的品质:毫不夸耀,谦虚忘我!一位报社记者前来采访她,想把她的事迹报道出去。她坚定地回答:“在科学上重要的是研究出来的‘东西’,不是研究者的‘个人’。”有几位朋友劝他们申请生产镭的专利权。玛丽・居里代表她的丈夫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不应该这样做。这是违背科学精神的。我们不应当借此来谋利。”他们把这个伟大的发现交给工业界和医学界广泛利用,并不谋求个人的任何私利。
巨额的诺贝尔奖金,对于一向清贫的居里夫人来说,并不希罕它,而是把大量的奖金赠送给波兰的大学生、贫困的女友、实验室的助手、没有钱的女学生、教过她的老师、资助过她的亲属。许多朋友责怪她没有把这笔财产留给自己的孩子,而她给孩子们留下的却是那独立不羁的精神和鄙视功利的高尚品德。
1914年当德国侵略军逼近巴黎的时候,居里夫人带着大女儿毅然走上了反侵略战争的战场。居里夫人研究用汽车上的发动机发电,在汽车上安上一套爱克斯光射线设备。士兵们亲切地叫它“小居里”。一天早晨,居里夫人乘坐的那辆“小居里”突然发生了事故,跌进了路旁的战壕里,居里夫人被擦伤、摔昏了,这可把年轻的司机吓坏了,再也不敢开汽车。居里夫人开始刻苦学习驾驶技术。几个星期后,她又成了一名合格的司机。从此,居里夫人亲自驾着汽车,不知疲倦地从一个诊疗站跑到另一个诊疗站,一下车,就投入了透视、照像的紧张战斗……
几十年来,居里夫人由于长期从事放射性物质的研究工作,加上恶劣的实验环境和对身体保护的不够严格,时常受到放射性元素的侵袭,使她的血液渐渐受到了破坏,患上白血病。她还患有肺病、眼病、胆病、肾病,甚至患过神经错乱症。在居里夫人看来,科学研究要比她本身的健康更重要。她曾为了能参加世界物理学大会,请求医生延期施行肾脏手术;她曾带病回国参加镭研究所的开幕典礼。她曾忍受着眼睛失明的恐惧,顽强地进行科学研究。直到她生命的最后一息,由于恶性贫血、高烧不退,躺在床上的时候,仍然要求她的女儿向她报告实验室里的工作情况,替她校对她写的《放射性》著作。居里夫人1934年7月4日不治而亡,她把她的一生完全献给了伟大的科学事业。
居里夫人从整个科学生涯和人生道路上体会出一个道理:人之智力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品格之高尚。居里夫人用神圣的母爱滋润着孩子的心田
居里夫人28岁与彼埃尔・居里结婚。30岁生下第一个女儿绮瑞娜。37岁生下第二个女儿艾芙。当时正是居里夫人发现新的放射性元素外和镭的阶段。无休无止的实验,忙碌不堪的家务,简直压得居里夫人喘不过气来,但这并没有影响她作为一个妈妈的神圣母爱。虽然她把女儿交给保姆照看,但是她每天去工作之前,一定要证实孩子是吃得好、睡得香、梳洗得干净,没有患病时,才放心地离开。而且,居里夫人也并不是把一切工作都交给保姆去做。她认为,母女之间感情的贯通,心灵的交融,必须靠自己的努力才能做到。居里夫人说:“我不愿意为了世界上任何事情而阻碍我的孩子发育。”所以,即使在最苦最累的日子里,也要留出一定的时间去照料孩子,亲自给孩子洗澡换衣,抽空在孩子的新围裙边上缝上几针,她不给孩子买现成衣服,这样太奢侈也不合宜。
居里夫人从整个科学生涯和人生道路上体会出一个道理:人之智力的成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品格之高尚。因此,她把自己一生追求事业和高尚品德的精神,影响和延伸到自己的子女和学生身上,利用各种机会培养孩子形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居里夫人有着两个笔记本,上面每天都记载着两个女儿的体重、食物、乳齿和思维的情况。这些日记,就象她每天所做的工作日记一样详细入微,一丝不苟。
1906年,她的丈夫彼埃尔・居里不幸死于车祸,给她留下了一个失去儿子的79岁的老公公,两个女儿,最小的才一岁半。当居里夫人从悲痛中解脱出来,她所挂念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孩子和公公能够过上健康愉快的生活。
老人还有个大儿子,他提出跟长子同住,但居里夫人留下了老人。为了利于老人和孩子的生活,居里夫人又重新租了一套房子,房子虽然陈旧但附近有一座花园,环境宜人。居里夫人为她的这种安排付出了额外疲劳的代价,由住所到她的实验室必须坐上半小时的火车。
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她精心安排孩子的教育计划。教她们做智力工具或手工,功课做完后她总要带孩子们步行很长的一段路,并且做一些体育活动。她还抽出时间指导孩子学习园艺、烹调和缝纫,培养她们独立生活的能力,注意保护孩子的个性,用自己的言谈举止滋润孩子的心田。
出身贫寒的居里夫人教育女儿们将来必须自谋生路。居里夫人有几次可以给两个女儿谋到一大笔财产,但她从来没有这样做。她把经过几年辛苦分离出来的价值超过一百万金法郎的镭,毫不犹豫地赠给了实验室。
居里夫人,作为一位杰出的女科学家,曾在仅隔8年的时间内就分别摘取了两次不同学科的最高科学桂冠――诺贝尔物理学奖与诺贝尔化学奖,并且一生中获得了难以计数的其他科学殊荣,可谓是智慧超群、硕果累累。她的长女伊伦娜,核物理学家,与丈夫约里奥因发现人工放射性物质共同获得诺贝尔化学奖,不仅继承了居里夫妇的科学事业,也继承了他们的崇高品德。1940年他们把建造原子反应堆的专利权捐赠给了国家科学研究中心。次女艾芙,音乐家、传记作家,其丈夫曾以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总干事的身份接受瑞典国王于1965年授予该组织的诺贝尔和平奖。
1.培养她们节俭朴实、轻财的品德。她对女儿的爱,表现为一种有节制的爱,一种有理智的爱,她对女儿生活上严加管束,要求她们“俭以养志”,她教育女儿说:“贫困固然不方便,但过富也不一定是好事。 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谋求生活。”
2.培养她们不空想、重实际的作风。 她告诫两个女儿:“我们应该不虚度一生”。
钻探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钻探工程的水、电、路工程铺设和修建、机台平整及钻塔、机械安装,一直到钻探生产(施工)和封孔竣工,以及拆卸、搬迁等一系列相互联系又相互影响的工作活动中,无时无处不存在安全问题,安全工作贯穿于整个钻探工程的始终。多年来,从钻探工程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统计表明,钻探安全事故主要是: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和挤、碰、砸、扭、跌等伤害事故。而在高处坠落事故中,又以将挂扣自己安全带的塔件拆放时,忘记解开安全带挂钩,最终连人带塔件一起抛扔造成伤害的事故居多,此类事故在某地质工程公司的钻探施工中已发生多起。现将2009年12月22日发生的一起钻探工程拆塔过程中人员坠落事故原因进行分析,以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009年10月,某地质工程公司承担广西大新县下雷某锰矿详查钻探施工工程,钻探工作量为12孔,进尺共5610 m。在这次施工中,该公司投入了瑞典生产的阿特拉斯CS14型全液压绳索取芯钻机一台,连云港探矿厂生产的XY-4型和XY-42型钻机各一台,共3台钻机,人员33名。
2009年12月22日,由机长韦某负责的XY-42型钻机在完成一钻孔施工任务后进行钻塔拆卸。钻塔总高8节约13m,中午12时30分左右,钻塔拆至第四节时,负责现场指挥的机长韦某因事离开。离开时认为,拆卸的钻塔已不很高,因此,没有再指派其他人继续指挥拆塔,而拆卸人员为尽快完成任务,加快了拆塔速度,在没有专人指挥的情况下,拆塔人员4人,各站一塔角,继续拆卸第四节钻塔(人站在第三节塔腿顶部,距离地面高度约5.30m)。拆塔钻工零某准备将挂扣自己安全带挂钩的塔腿拆除完固定螺钉后,再将安全带的挂钩解开,并挂扣到另一固定塔件处,但当其将该塔腿的固定螺钉拆除后,便向塔下呼喊,叫塔下人员注意并离开,随即将拆除了固定螺钉的该塔腿抽起往下扔,当塔腿刚扔离手时,发现挂扣自己安全带的挂钩与扔下的塔腿并未解开,为了避免自己被塔腿拖带坠落时碰到下部塔架造成自身更大的伤害,随即跟随扔下的塔腿往外下跳而坠地,造成了零某骨盆多处骨折的重伤事故。
(1)“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够牢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准备拆卸钻塔前,一切仍按钻探安全生产设计和拆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人员还对上塔用的安全带进行了认线条认为已不合格的安全带进行了更换,拆塔工作在机长的指挥下有条不紊地进行。但当机长有事离开了现场后,没有专人指挥时,拆塔人员为了图省和快,再没有严格执行钻塔拆卸“严禁由塔上往下抛扔钻塔构件、螺栓、工具等”的安全规程,而是把拆卸下的塔件就直接抛扔到地面上,由于这种违章的拆塔作业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为现场安全管理和指挥的机长韦某,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强,有事离开时,认为塔已不很高,而且很快就拆完,因此没有严格按钻塔拆卸规定再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及时纠正拆塔过程中的不规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如果机长韦某离开后有专人继续指挥,及时制止从塔上往下抛扔塔件的违章操作行为,应不会有事故的发生。
(3)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较低。作业人员部分为聘请当地或附近的农民,文化和安全素质较低,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法制观念淡薄,其安全思想仍处于“要我安全”之阶段。尽管进行了岗前的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的培训,通过了考核,并且经过工作实践,有一定的钻探工作经验,但当安全监督管理一旦有所松懈,一时难以改变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就有所发生。
(4)赶工过传统节日。拆塔的当天(2009年12月22日)正是农历节气中的冬至节,在桂西南地区是一个重要的传统节日,甚至还有“冬大过年”(冬至节隆重过春节)之说。而伤者零某和部分拆塔人员的老家就在工作区附近,他们为尽快完成拆塔任务后赶回老家过冬至节。当钻塔已拆卸到了下部的第4节塔时,由于没有管理人员指挥和监督,再加上离地面越来越近,所拆卸下的塔件就直接抛扔到地面,拆塔的进度大大加快。正因归心似箭使零某在思想上产生了注意力不够集中和对塔件拆后就扔的违章拆卸等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从上述引发事故的因素分析表明,塔上作业人员思想麻痹大意,注意力不集中和没有统一指挥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杜绝安全生产中的麻痹大意思想和拆塔时的违章行为,认为应采取以下预防措施与对策:
(1)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利用岗前安全教育和交底教育等工作,以及工余及暂时停工期间,采取多种形式对作业人员继续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使他们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努力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章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对重要的传统节日要视生产情况予以放假欢度。
(2)钻塔拆卸现场的专项管理。为了切实做好钻机拆卸的安全工作,钻探施工管理人员在钻塔拆卸前,要在现场召开安全短会,由钻探施工管理人员或机长说明拆卸钻塔的注意事项,明确各施工人员的具体工作,检查所用工具、材料的质量情况,钻塔的拆卸严格执行本钻探工程施工技术和安全生产设计,结合本孔场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拆卸作业。
(3)强化拆塔现场的统一指挥。拆卸施工过程中由机长或钻探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纠正不规范、不安全的操作行为,防止事故的发生。在拆塔过程中及时纠正、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作业行为,按制定的钻探工程施工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罚办法,对违章者一警告,二予以经济处罚,必要时加大对违章者的处罚力度,甚至辞退,以起到处罚一人教育多人之目的。
(4)加大安全投入,改善施工条件。随着钻探工艺科技的进步和发展,钻探机械、工艺的不断更新换代,加大安全投入更新设备,如改用类似于瑞典生产的阿特拉斯CS14型全液压绳索取芯钻机,更是防止钻探工程施工人员高处坠落的治本之举。
[基本案情]2007年初,某石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主管工业、安全生产的某市副市长段某帮忙承包工程项目,段某多次与有关单位沟通,要求关照该公司并最终使该公司获得项目承包。2008年初,陈某为感谢段某,打算将该公司16%(价值16万元)的股份赠送给段某。由于段某是国家公务员,不便以自己或家人姓名挂名出任股东,陈某即找到段某的姐夫李某,经段某、李某同意后,由陈某出资、并经股东会议决议后由李某在该公司挂名出任股东,但李某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所得红利实际上归段某所有。李某在明知陈某是送干股情况下,仍同意以自己的姓名帮助段某持股并在股权变更登记上签名,完成转让法律手续,并三次参加股东会议以及2011年初的分红会议。随后,陈某根据李某持名股份比例,直接将8万元的分红送给段某,而李某从中未得好处费。
本案中,李某未与段某合谋,只是明知他人送给段某干股,挂名股东帮助段某收受贿赂,但实际红利为段某所有,李某未从中得到好处。对此,李某是否与段某一起构成的共犯在实务中存在分歧。
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帮助实行犯罪,要求明知自己是在帮助他人实行犯罪或者创造便利条件,使他人易于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并希望或者放任实行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1]因此,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即将受贿的事实不知情,而是无意中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则不能认定有帮助的故意,不能认定是帮助犯。
在本案中,李某应陈某、段某之要求,出面挂名担任某石料公司股东,帮助段某接受陈某赠送的16万元干股。在这一行为中,李某主观上知道其行为的意义以及将产生的危害结果,但其毫无拒绝之意并在股权变更登记上签名,还参加股东分红会,使段某能够顺利收受他人股份进而获得分红。李某虽然参加了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属于帮助犯。
一个行为可以分为几个环节,对一个行为的帮助可以是至始至终对所有犯罪环节的帮助,也可以是对行为中某一个或者几个环节的帮助。成立承继的共犯要求行为人意识到他人已经实施了部分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这一犯罪事实而参与进来,单独或伙同他人一起实施犯罪的行为。[2]
受贿行为分为两个环节:“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李某答应并实施帮助段某挂名持有公司股份时,李某应该知道,段某已经利用了职务之便为陈某谋取利益。在李某答应出任挂名股东之前,陈某已经将送16万元股份的想法告知段某,段某也同意,但陈某与段某双方只是在口头上形成初步的“合意”,受贿行为并没有既遂,李某在这一阶段参与进来为段某受贿行为的既遂提供了帮助,属于承继的共犯。
在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及参与程度如何,其行为均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和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共同受贿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也是共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3]本案中,李某挂名出任该公司的股东并接受了股份的受让,使段某顺利实现收受贿赂,因此,李某的行为与受贿结果的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包括威胁),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同样,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禁止人们获得利益。[4]对一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归根结底是基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因此,不能因为行为人未从其行为中获利而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李某没有从中得到财物或者好处,但其对段某“收受他人财物”提供了帮助,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纯洁性,具备了的本质特征。
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行贿人所提供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则行为人不成立的共犯;反之则成立的共犯。[5]李某在供述中提到,陈某与其谈起陈某准备在某石料公司做采矿生意,想送该公司一些股份给主管工业、安全生产的副市长段某时,李某必然知道陈某所提供的财物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具有关联,当然成立的共犯。
当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时候,即成立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李某实施了挂名股东的行为,既可以说其帮助了陈某实施行贿,也可以说帮助了段某完成了受贿行为,同时触犯了行贿罪及的规定,属于行贿罪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因此,应当以共犯定罪处罚。
(一)刑法总则共犯理论与“两高意见”中关于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规定的关系
1.二者属于概括与具体的关系。刑法总则是概括性的规定,分则是具体性的规定,总则指导并制约着分则。不仅如此,法律在具体应用中不断出台的司法解释都必须遵循刑法总则的规定。“两高意见”自然不能违反总则的规定。按共犯理论,李某构成段某的帮助犯,二者成立共犯;如果根据“两高意见”认为,李某既未与段某通谋,利用段某的身份为陈某谋取利益,也未与段某共同占有收受的贿赂而不以共犯论处时,则该结论显然违背了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
2.“两高意见”并未否认也不可能否认其他行为构成的共犯。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但同时其又必须适应惩治犯罪、保护法益的需要,需要不断通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此外,司法解释的出台也要遵循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认识论规律。先出现新问题、新犯罪形式并经过实践不断摸索、总结才会上升为法律。司法解释者在出台司法解释的时候,往往是以过去已经发生的案件作为模型来认定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难以预见到刑法在适用过程中不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犯罪形式。
因此,“两高意见”中规定的入罪行为应当是包括但不限于列举的犯罪形式,是一种“示例关系”而非“限定关系”,[6]也就是说“两高意见”并未也不可能否认其他行为可以构成的共犯,不能因为“两高意见”没有将某一种犯罪形式没有囊括而排除刑法总则对该犯罪行为的适用。
此外,还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当刑法分则及司法解释未将某一种犯罪形式规定为犯罪时,能否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笔者对此持否定回答。对于李某的行为依照刑法总则对其定罪,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反而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7]注意规定的设置只具有提示性,其并不会改变刑法基本规定的内容,换言之,无论刑法分则或者司法解释中是否存在注意规定,注意规定所包含的犯罪形式完全符合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因此,司法解释立法者担心司法机关在适用条文方面可能存在误解或重大分歧时,才通过“两高意见”第七条的内容,将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具体化、详细化,该条文只是重申了文中所述犯罪行为的犯罪性质,而非具有排除“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经通谋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仅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中“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共犯的意思。
“两高意见”第七条属于特别法条,其内容具有补充性,而“补充法条的特点在于,为了避免基本法条对法益保护的疏漏,有必要补充规定某些行为成立犯罪。”[8]但是,极度的确定性反而容易引起特别法条内容的不周全。特别法条内容不周全的原因有两种:第一种是因特别法条的地位或者立法者的疏漏所导致的,特别法条完全可能只列举了某一种或者几种犯罪情形,在此情况下,对特别法条没有规定而完全符合普通法条规定的行为,必须适用普通法条,不能以特别法条没有规定为由,认定某行为为无罪。[9]第二种是立法者为了限制处罚范围而使特别规定不周全时,才能对不符合特别法条的行为不得依照普通法条处理,[10]而从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并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的趋势以及“两高意见”出台的目的来看,明显不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在本案中,因为李某帮助段某的行为不符合“两高意见”第七条中所列举的犯罪形式就否定李某作为共犯的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是的主犯时,则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和“两高意见”的特别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文规定了其他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是从犯或者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文的规定。
2.“两高意见”对“特定关系人以及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的共犯论处。”从该意见可以看出,在受贿共同犯罪中,特定关系人以及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国家工作人员也是主犯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意见。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为了掩人耳目、逃避法律的追究,往往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出面收受他人财物,如果否认这些行为构成共犯,将会放纵大量的共同受贿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实现受贿开通绿色通道。出台《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是应对司法机关近年来查办的受贿案件中,相继呈现出通过特定关系人及其以外的人等人收受贿赂,受贿人不再轻易直接收受贿赂的特点。该意见第七条更是专门对“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目的是加大打击通过第三人间接受贿的犯罪行为。2007年7月8日出台的“两高意见”中“特殊关系人”侧重于对受贿主体方面的界定,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七)在主体方面将“特殊关系人”扩大为“关系密切的人”,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和国家严惩腐败的决心,体现了立法本意。
然而,如果未出台该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按照刑法总则共犯理论对第三人以共犯定罪论处应当是毫无疑问,但有人却认为对第三人以共犯论处只能依据第七条,如果不符合该条的入罪条件亦不能再适用共犯规定对第三人科以刑罚。依此种观点,那该意见的出台反而是缩小了打击受贿共犯的范围,与该意见依法惩治受贿共同犯罪活动的初衷不是背道而驰了么?并且,刑法是上位法,“两高意见”是下位法,如果适用该两种条款会得出相反结论时,必然是上位法优先。或许司法解释者当时并未能预见到会有本案中受贿共犯的犯罪形式而未能将此种行为列入该意见中,但依照共犯理论对李某予以处罚应当符合该意见惩治腐败的立法本意。
综上评析,笔者认为,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挂名股东帮助受贿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对李某以共犯论处。
[1]彭坤:《试论共犯的若干问题》,载110法律咨询网,访问日期2012年12月11日。
[4]徐晓炜:《刑法修正案(七)之特定关系人探讨》,载荆楚公平正义网,访问日期2012年12月3日。
[6]刘莉芬、张伟:《新型中“特定关系人”范围的认定》,载找法网,访问日期2011年2月23日。
权威不是用来被保护的,而是应该随时被挑战的。以色列的军队是世界上少有的没有等级观念的军队,低级军官可以挑战高级军官。军队的这种创新文化,对十八九岁的年轻人来说,影响是巨大的。以色列还有一个创业文化,就是永不满足。以色列的国防费用很高,他们经常购买世界上领先的设备,但他们总是想方设法加入自己的设计,让设备更完美。当你永不满足时,创造性才会被激发,才会不断给自己提出更高的目标。
每一个杀手级的应用,就是一个流量入口。像百度,能够为其他网站输出流量,或者像微信,虽然还没开放,但可以给腾讯的其他游戏带来流量。当然,我们不强求创业者把每个产品都做成平台级。如果在某个垂直领域能做到老大,价值就非常大。“大姨吗”这个看起来似乎挺俗的应用,竟然有三四千万的用户,而且活跃度很高。这样的应用,从“大姨妈”延伸到经期护理,再到怀孕,沿着这个思路,最终就可以做成一个健康的服务平台。
一款好的应用图标不仅能诱使消费者去购买应用,更能提高用户与应用互动的积极性。如果每次用户看着一款图标都会有眼前一亮的感觉,那么他们持续使用这款应用的频率就会更高。设计应用图标的一个贴士是避免使用文本,因为与长串文字单词相比,单字或单字母的图标设计更深得人心。这就是为什么Path和Pinterest为了争字母“P”开启了一场商标大战。
随着可穿戴设备的火热,可穿戴设备的输入也被热议。智能手表和眼镜屏幕较小,使用额外的S-Pen一类的辅助工具并不现实,在当前的条件下看,只有靠语音输入挑起大梁。设想你与智能手表或眼镜对话时,不必傻傻地说“OK Glass”才能开启摄像,只需用生活中最自然的语言即可完成指令发送,之后再由机器将任务完成情况用语音反馈给你,届时,屏幕的作用将弱化,移动互联网的新入口将诞生。
在房地产领域,与PC端相比,移动互联网有四大优势:一是让客户充分利用碎片时间;二是可拍摄、并进行分享和评论;三是LBS位置服务;四是与电话连接,可随时进行沟通。用户在移动端产生的有价值信息,比如用户身份、时间节点、感兴趣的小区和房型,虽然PC端也能提供,但是前者有助于绘制用户行为地图,用户信息倒过来告诉平台方自己的需求。
对大型企业来说,为每一位员工配备最新的硬件设备需要付出极其高昂的代价,因此能够支持大众个人设备的安全验证系统在经济成本上更加可行一些。而且,企业员工们在使用移动设备时可能会发现,指纹阅读器比记住和输入各种密码要更容易一些。加州大学伯克莱分校正在开发一种利用脑电波来进行身份识别的新技术。使用者戴上头戴式耳机,然后在脑子里想象着他正在做一件特定的事情,系统通过耳机检测出他的脑电波信号。理论上,这项技术准确率高达99%,而且让员工在头脑中想象的任务就是他独有的密码。
有用户提出新闻客户端已成红海,必须借助社交优势才能突围。但郭静认为,新闻客户端需要的是社交属性,与是否直接和社交工具结合并无太大关联。而语音交流功能是新闻客户端社交属性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因为纯文字交流难以满足各种球友、影迷、粉丝的胃口,但加入语音评论的元素后,用户各种“隔空骂战”、“萝莉甜音”,如果还有明星加入,结果怕是不亚于一场好电影。中搜的“搜悦”推出语音评论功能后,用户针对艺人袁珊珊的口水战使其重回娱乐焦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纯物联网平台高大全是什么概念?比如Xively与Arrayent,这两家都有着“宏大”的愿景,希望成为所有“物”的平台。一个自称接入2亿个设备,一个是物联网界的思科。但事实是,Xively自成立以来数次易主和更名。这是因为目标客户不清晰,商业模式就很难定型。接入设备种类繁多,广告模式行不通;为了适应所有的需求,可能需要采取一些折中方案,就不能提供最优化的服务;所谓的纯物联网平台没法找到大数据的价值。大数据的价值在于能够找到数据的规律,越专注的越好找。如果物联网平台上的数据杂七杂八,就很难卖出去。
全球经济真正的创新引擎并非在政府繁文缛节和苛捐杂税的丛林中杀出一条资本主义道路的企业,极具耐心且长期投入的政府资助才是突破性创新的绝对先决条件。iPhone是美国企业创新的代表之一,但其核心技术——电容式传感器、固态存储器、点击式触摸转盘、全球定位系统、互联网、蜂窝通信、Siri、微芯片、触摸屏——全都源自美国政府以及军方的研究努力和资金支持。
“自主创新”是个伪命题,过分强调的话,很容易会为了“自主”而建立一个封闭的系统,导致固步自封。开放的心态对于保证研发的方向至关重要,否则就会“闭门造车”。我们不能保证什么都做得比别人好,所以一定要避免建立封闭系统,特别是硬件体系更要开放。不开放就是死亡,如果不向美国人学习他们的伟大,就永远战胜不了美国。
当传统企业触网遇挫时,总被说缺少互联网基因。在柳华芳看来,互联网基因就是个馒头。做馒头是看似容易却不简单,面粉、发酵粉、白糖等原料,时长,温度,器皿,水量都会影响到馒头蒸出来的手感和口感。不断改进工艺细节之后,馒头口感还是不一样,这就涉及火候,火候都搞定了,那就只剩下所谓的天赋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不一,有的判令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有的判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因此,正确认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非常必要的。
一、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适用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之规定。
1、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侵权民事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之规定,而不应适用《建筑法》之规定。
《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和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及适用。《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害方侵害相邻建筑物属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属《民法通则》调整。该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属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使用土地时侵害相邻方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故该侵权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此规定。
《建筑法》调整的范围和有关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及适用。《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由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主体是管理机关,而并不包括建设工程相邻的一方,故该法调整的主体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以及管理机关,而并不涉及相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虽然,该法第五章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法定义务,但并未规定发生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时,加害方对相邻一方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了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第3款规定了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为(1)行为违法,包括作为与不作为;(2)有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不要求完全具备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而是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对于他人的财产、人身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需承担举证责任。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主观上则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加害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不承担责任,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或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即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受害人双方均没有过错,法院视情况分担损失的原则。(2)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由法律特别规定。法律规定包括《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第121条-127条、第133条)和民事法律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3、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下称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应适用本条之规定。理由如下:
(1)该条为法律特别规定。该条规定虽不在《民法通则》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定之列,但由于该规定属于民法中有关相邻关系的司法解释,并具备民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因此,该条规定为法律特别规定。
(2)该条规定主观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适用过错推定或公平责任原则。该条中没有“相邻一方(加害方)有过错”之类似规定,同时该条中也没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及“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类似规定。因此,该法律规范为特殊侵权中无过错责任原则之民事法律规范。
(3)该条在建设工程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民事责任范围之内。该条虽未直接规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但在该条规定的假设条件中的“等”字,理所当然地已包括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情形。
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受有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同理,该条中也无加害人有过错、举证倒置、双方均无过错之规定,因此,该条规定更证明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纠纷中,建设单位按无过错责任原则独立地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如果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主体有过错,那么建设单位有权向有过错方行使追偿权。
该权利不是按连带责任之规定取得而是按约定或者法定取得。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向所有连带责任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权向连带责任人之一请求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向受害人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约定。因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不可能与受害人约定承担连带责任;涉及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法律也没有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向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法律已规定建设单位应独立承担特殊侵权的无过错民事责任,故建设单位在承担民事责任后,不具有按连带责任规定取得追偿权。
由于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他方均有合同关系,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勘察设计合同关系;与施工企业有施工合同关系;与监理单位有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因此,建设单位在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根据上述合同关系及履约事实,向过错方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了建设各方注意安全义务。其中,主要是:第37条规定了设计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38条、第39条、第40条、第41条、第44条、第47条、第51条规定了施工企业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风险等措施,对相邻的建筑物等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第40条、第42条、第49条、50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的注意安全义务,即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施工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将房屋拆除委托给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企业承担。如果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损害相邻建筑物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违反上述注意安全义务造成相邻方的损害,那么建设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向过错方主张权利。
我校已开设校本课程《中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因案例故事可读性强、易理解、好掌握的特点,我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广泛应用,受到学生的普遍欢迎。
我将从案例故事的选择,案例故事的教法,以及案例故事的职业素养培养三个方面论述案例故事在课程中的有效运用。
这是案例选取的首要原则,由于同龄人比其他年龄段的事迹更具有时代性,与学生的年龄特点、认识水平及远景目标更有贴近性,因此,这些同龄人所取得的成就更能引起学生在思想上的认同和心灵上的共鸣,更具有“杀伤力”。
例如在讲述职业规划对人生的作用时,我亮出了12岁就开始规划人生并取得成功的典型案例——模特经纪人丁仕源的故事,“丁仕源,1990年生,目前就读于深圳信息技术学院,目前名下有4家公司。12岁制定自己的人生规划,高三开始创办自己的公司,同时已是1000个模特的经纪人,他希望能够‘做90后的代表’,把附加于90后身上的非主流、另类、前卫、没有道德感的帽子去掉……”
随着我的介绍,教室中响起一阵阵赞叹声和羡慕声,“哇,好厉害。”“太牛啦!”而有了这个案例故事,职业规划的作用也就不那么抽象而遥远了。
社会需要榜样的作用,特别是优秀人士,他们永远激励周围的人前行。结合现在学生喜欢淘宝购物的情况,我选取了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兼CEO马云成功创业的案例,让学生详细了解,一个并不聪明的孩子如何一步一步坚持不懈走向成功,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位登上美国权威财经杂志《福布斯》封面的企业家。学生结合马云的事迹进行了热烈的分析和讨论,大家一致认识到,创业需要面对很多困难和挫折,只有像马云那样,不畏创业的艰辛,坚持自己的信念,努力走下去才能成功,“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这些人的事迹,特别是他们的精神理念不仅给学生以正面引导,以理想信念的熏陶,更重要的是在形成正确的成才观的同时,激励他们立足当下,立志成才。
在案例故事的选取中,个案说服力可能会显得比较单薄,而且会让学生认为有偶然因素或者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从不同的角度选取具有说服力和典型特征的个案进行讲解,使学生全面立体地了解职业规划的重要性,这样讲课才会有感染力和生命力,也才能真正触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了解不同的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的职业生涯提供借鉴,同时也让他们懂得“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成才道理。
案例故事的教学中,学生始终是主体,如何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提高个人的职业素养,我通过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了以下几种案例故事的教学方法。
文科课程朗读是一个基本的教学法。对于内容比较简洁,富有鼓动性的案例故事,就采用朗读的方法,如讲到邓亚萍时我设计了这么一段:“她从小就酷爱打乒乓球,她梦想着有朝一日能够在世界赛场上大显身手。却因为身材矮小,手腿粗短而被拒于国家队的大门之外。但她并没有气馁,而是把失败转化为动力,苦练球技,持之以恒的努力终于催开了梦想的花蕾——她如愿以偿站上了世界冠军的领奖台。在她的运动生涯中,她总共夺得了18枚世界冠军奖牌。邓亚萍的出色成就,不仅为她自己带来了巨大的荣耀,而且改变了世界乒乒坛只在高个子中选拔运动员的传统观念。”学生读得声情并茂,朗朗书声中,案例的有效性得以体现。
朗读的方式有多种,可以让学生个人分段朗读,练习胆量,也可以分组分段朗读,讲究配合;富有哲理的评论全班集体朗读,增强气势的把握。
讨论不仅有利于深入理解和增强记忆,而且通过这种有效的沟通更有利于吸取他人的观点,形成更为全面的认识。在具体的实践中,主要针对文字较多而且富有多向性的案例故事,采用讨论法解决问题。
角色扮演法的运用能进一步增强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的深刻体会,就如演员演戏一样,学生在扮演角色的过程中,需要说角色的话,站在角色的角度考虑问题,分析问题,并做出判断和决策,这样学生就能从中体味角色的心理活动,理想信念,以及职业规划。
在职业规划生涯课程中,注意锻炼学生的职业素质,培养学生们多方面的能力无疑也是课程的目标。在案例故事的教学中,我注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
天生赢家 一触即发
我注重对一个个案例故事的讲述,要求每一位学生自己选择一个最让自己感动的故事,不要求学生熟练记背,而是要求学生们运用自己的语言、运用自己的思考撰写演讲稿,为大家讲演,我们要求人人上台,人人表达,看谁的表达能力强,看谁的思路清楚,看谁的认识深刻,并对表达能力强的学生进行表扬和奖励,从而大大提高了学生们表现欲望和表达能力。
职业规划需要学生既做好知识储备,又做好道德储备,特别是人的品格,如诚信、爱心、责任等成功的要素。比如说在讲到李嘉诚时,除了讲他的创业故事之外,李嘉诚的诚信、爱心、社会责任也是重点讲解的内容,他的成功之路值得学习,而他的人格魅力、职业素质同样具有榜样性,从中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也就是作为个体的人生活在社会当中,应当有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感。